(1)關于調解:
1.在民事訴訟中:(1)調解是一項基本原則。在自愿、合法的基礎上,只要案件性質適合調解,人民法院都可以調解;(2)人民法院得要先行調解。
2.在刑事訴訟中:(1)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調解;(2)對于一百七十條前兩款規定的自訴案件,可以進行調解;(三)刑事訴訟法的一百七十條三項規定的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,不適用調解。
(二)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
1.在民事訴訟中:(1)重大涉外案件;(二)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;(3)很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,如zhuanli糾紛案件。
2.在刑事訴訟中: (一)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;(二)可能判處刑罰的普通刑事案件;(三)外國人犯罪案件。
(3)確定屬地管轄權的原則
1.在民事訴訟中:(1)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,以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例外;(2)民事訴訟中有許多特殊的地域管轄規定。
2.在刑事訴訟中:(1)以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,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;(2)以初次受理地庭審為主,重大犯罪地庭審為輔;(3)刑事訴訟中也有一些特殊的屬地管轄規定。
民事案件主要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和人身關系,如合同糾紛、財產糾紛、離婚等。法院不會忽視他們。什么是犯罪就是犯罪行為,如盜竊、故意傷害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。在這種情況下,國家機關將主動干預并起訴嫌疑人。